“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六大要點需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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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2月15日。”
這是網絡新聞管理新規——《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
全文5871字、共六章50條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網絡新聞管理新規”)雖名為“修訂”,但更似“重新制定”。
目前施行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最早于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迄今已有10多年之久。
從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內容或形式來看,過去的十多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經歷了高速和顛覆式發展,從新聞門戶到博客、微博及公眾號,互聯網新聞服務業態對傳統新聞業態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那么,為什么說即將結束公眾意見征求的“網絡新聞管理新規” 雖名為“修訂”但勝似“重定”?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又有哪些要點值得關注?
要點一:章節數量不變但條款增加51%
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全文共計六章33條5661字,如今征求意見中的“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則為六章50條5871字。
從篇幅上來看,“網絡新聞管理新規”文字量僅增加不足3%,但是,從條款量來看,則較之前增加了51%。
要點二:由聯合規章變單部門部規章
2005年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由當時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從法律屬性上看,屬于聯合規章。反映在內容上,也有涉及到兩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的規定。
現在征求意見的“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在內容行文中已經沒有與“電信部門”相關的內容或條款,所涉管理部門只有國家及各地“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這意味著,當年這部聯合規章未來可能會變成單部門規章。而造成這種變化的原因在于,國家對互聯網管理的職權分工做了調整。此前,國內互聯網管理主要由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而根據《國務院授權網信辦負責互聯網信息管理及監督執法工作》(國發〔2014〕33號)的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執法”。
要點三:規章制定依據有了一些變更
2005年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依據或上位法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如今,“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的制定依據或上位法,除去前者外,還增加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反映在規章條款或內容上,主要是針對“有害內容”的管控和處置機制以及用戶實名制管理。
要點四:互聯網新聞許可范圍大幅擴充
“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六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需要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根據此規定,通過APP、博客、微博、QQ、微信、搜索等平臺提供“時政類新聞信息”(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或轉載以及為相應主體提供信息發布平臺服務的,均需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否則,將會被“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且“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換言之,根據此要求,各類新聞客戶端,如果不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要么不再發布或轉載“互聯網新聞信息”,要么將面臨主管部門的處罰。
要點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條件細化
“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七條規定,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二)有完備的服務方案;
(三)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新聞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五)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應當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
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臺服務的,應當是依法設立二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較2005年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相比,“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對“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條件以及“編輯、審核及技術”等專職人員設置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要點六:明確總編負責制、內容管理制等多重機制
總編負責制。“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七條明確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內容管理制。“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十八條明確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用戶實名制。“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九條明確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的,應當與在其平臺上注冊賬號的使用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眾號備案制。“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十九條明確要求“平臺使用者為從事向公眾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審核,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投訴舉報制。“網絡新聞管理新規”第二十條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公眾投訴、舉報制度,接受投訴、舉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置結果。”
此外,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時,對標題修改提出了要求,明確“不得歪曲、篡改標題”,此外,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明確要求“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搜索結果,干預發布平臺呈現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從某種程度來說,“網絡新聞管理新規”較之前“專車新規”相比,影響范圍更廣、牽涉主體更多,但是,并未像“專車新規”那樣引起廣泛關注或爭議。
究其原因可能有二,首先,互聯網新聞管理已有十多年之久,管理對象可能對管理“習以為常”;其次,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對民間資本、外資進入有著嚴格的限定,不像專車領域各類資本“聚集扎堆”,投機博弈氛圍濃厚。
當然,如果按照此前部分反對“專車新規”專家或媒體的觀點或邏輯,“網絡新聞管理新規”大幅拓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范圍,與“專車新規”將“網絡預約出租車”納入出租車管理,似乎都存在違反上位法之嫌。
不過,當初那些反對“專車新規”專家或媒體此刻似乎都選擇了“視而不見”,而這也是值得玩味的現象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首發iDoNews專欄,長期關注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